(2015)北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海诉被告杨云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海,杨云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张大海,男,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崔艳飞。保定市新市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忠,男,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大海诉被告杨云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海的委托代理人崔艳飞,被告杨云忠的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大海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双方宅院中间有30公分水道,该水道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2013年12月,被告将我二楼往下排水的管道擅自锯掉,并用砖将水道西边垒至与被告房屋平行高,严重影响原告排水权,为此原告多次找村委会调解未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所建砖墙,恢复原告排水道,并赔偿原告5000元损失。被告杨云忠辩称,本案不存在被告给原告提供排水便利的相邻关系纠纷,本案现场情况是原告的雨水汇集到自己的管道后通过原告西边的地漏直接流到大街上,每次下雨时原告家没有形成积水,原告家房屋有排水通道,不存在被告妨害其排水的行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权益,原告所称被告房屋后的30公分的地方是被告房屋滴水,是被告为了防止自己的墙被浸泡所留,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属于被告宅基地范围,原告要求在此处排水无道理。应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房屋南边,双方房屋之间存在30公分水道,因在该水道排水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效,诉至本院。原告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提起诉讼,在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排水通道属于原告宅基地范围,要求确定本案为侵权纠纷,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当庭答辩及举证辩称水道所在土地属于被告宅基使用地范围。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保北集建(94)字第130603186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提供了调取自保定市北市区档案馆的地籍调查表,两份证据均显示了双方当事人的邻里关系及当事人宅基地长宽范围及四至,均不能显示所争议水道位置土地的归属。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水道土地协商确认归属,但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虽以侵权之诉对被告提起诉讼,但本案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水道土地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水道土地拥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大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大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倩 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