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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宗楚与刘万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楚,刘万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410号原告李宗楚。委托代理人魏群英(系原告李宗楚之妻)。被告刘万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楚诉被告刘万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楚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楚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宗楚负担。审 判 长  邓正灿审 判 员  向子龙人民陪审员  陈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兴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