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宗楚与刘万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楚,刘万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410号原告李宗楚。委托代理人魏群英(系原告李宗楚之妻)。被告刘万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楚诉被告刘万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楚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楚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宗楚负担。审 判 长 邓正灿审 判 员 向子龙人民陪审员 陈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兴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