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定明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定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定明,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喻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定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苏01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定明及其辩护人喻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蒋定明与孙某接到刘某乙的电话,称其哥哥刘某甲(已判决)在原本市下关区被人打了。后二人一同赶至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与刘某乙、刘某甲等人汇合后到本市金川门外5号极品肥羊饭店内吃饭。席间,蒋定明与孙某、刘某乙、刘某甲及刘某甲的两个朋友坐在一桌,由蒋定明电话喊来的另外几个年轻人坐在另一桌。不久被害人严某也来到饭店内,这时刘某甲讲“就是他们两个人打我的”,严某即往外跑,蒋定明和饭店内的几个年轻人站起来追了出去,在饭店门口蒋定明持刀砍伤严某。经鉴定,严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蒋定明曾至原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投案,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逃逸。2012年3月8日被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蒋定明通过刘某乙向被害人严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蒋定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吴某、孙某、张某、芮某、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严某的病历材料及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材料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定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定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定明通过他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定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定明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除了其砍被害人左某腿一刀外,还有其他人砍伤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蒋定明系从犯。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蒋定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庭审中,蒋定明的辩护人当庭出示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孙某的证言,检察员认为该三位证人的证言与一审法院出示的三人证言并无矛盾。本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定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蒋定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蒋定明通过他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蒋定明提出“除了其砍被害人左某腿一刀外,还有其他人砍伤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蒋定明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丙、宋某的证言均证明现场只有一名男子持刀砍了被害人多刀,且宋某辨认出蒋定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还有他人持刀砍伤被害人。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蒋定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道林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秉琪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