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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智伟与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伟,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656号原告:徐智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2日。委托代理人:楚永杰,西峡县利民法律服务所��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俞明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森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智伟与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李向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智伟诉称: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驾驶宁E×××××-宁E×××××挂半挂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西峡县重阳镇香坊沟村路段时侧翻,原告徐智伟驾驶浙G×××××-赣J×××××挂半挂车行驶至此处与侧翻车辆发生碰撞,发生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徐智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在公司授权活动中受伤,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浙G×××××挂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故诉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司机)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3260.85元,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及提供证据,被告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法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资格,原告为其提供驾驶汽车的劳务,并每��固定时间领取工资,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其要求义乌市仲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智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4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