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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泉与徐超超、浮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徐超超,浮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934号原告温泉,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源汇区。被告徐超超,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浮鹏,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受理原告温泉与被告徐超超和被告浮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浮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获嘉县,本案应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合同始发地为滑县,目的地为湖南宁乡,二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县,所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浮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