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静、陈敬华与陈敬华、李友珍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陈敬华,李友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70号原告陈静,居民。被告陈敬华,居民。被告李友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陈敬华、李友珍赠与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