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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雷啸宇与岑小兰、邓东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啸宇,岑小兰,邓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35号申请人雷啸宇。被执行人岑小兰。被执行人邓东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桂0481执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86924元、申请执行费1204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除已查封但暂未适合处理的财产外,其余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德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