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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谭文银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银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52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银,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银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蔚、被告人谭文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谭文银因建房需要木材,到巴东县沿渡河林业站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准在其小地名为“水井沟横路下”的林地采伐蓄积2立方米的杉木。后被告人谭文银在此处砍伐杉树18株。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谭文银因本人无法再继续办理采伐许可证且建房还需木材,便将其自留山小地名“自家屋后包上”山林过户给其长子谭某1,将小地名“麻柳树沟对门”山林过户给次子谭某2,并以谭某1、谭某2的名义到沿渡河林业站分别办理了采伐量为蓄积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谭文银在小地名“自家屋后包上”砍伐杉树3株;在小地名“麻柳树沟对门”砍伐杉树29株。经地径检尺,上述被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共计25.1551立方米。被告人谭文银实际办理蓄积6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超量采伐19.1551立方米。2015年2月,被告人谭文银通过邓某介绍将材积为5.1586立方米的杉原木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5年3月13日,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官渡口派出所将涉案部分木材(95件杉原木,材积3.9085立方米)依法扣押。另查明,被告人谭文银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父母系听力二级残疾人,妻子多病,家庭困难。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蓄积计算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尺笔录、残疾证;证人谭某1、宋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文银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检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许可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文银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文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银配合公安机关退缴了砍伐的部分木材,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谭文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文银系初犯,因家境贫困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文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文银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文银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原木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念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谭贤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