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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8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岩吨运输毒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8刑初97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男,现年28岁,佤族,文盲,无业(身份信息系自报),国籍不明。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逮捕。捕前住缅甸邦康岩城区永象寨,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黄源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岩某携带毒品乘坐号牌为云J199**的卧铺车从西盟前往昆明。当日18时30分,被告人岩某乘车行驶至思澜公路113公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岩某乘坐的10号铺位上,查获其用黑色胶带包裹的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8克。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岩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岩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岩某携带毒品搭乘从西盟县发往昆明的号牌为云J199**的卧铺车前往昆明。当日18时40分,被告人岩某乘车行驶至思澜公路113公里处时,被执勤的澜沧公安边防大队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岩某乘坐的10号铺位上查获其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八袋),共计净重25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关于被告人岩某的国籍身份情况的复函,证实:被告人岩某的国籍、身份情况不明。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8日18时30分,澜沧县公安边防大队检查站在思澜公路113公里处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在对号牌为云J199**的卧铺车例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岩某所乘10号铺位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并抓获被告人岩某。3、毒品检查、提取、指认毒品可疑物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证实:民警当着被告人岩某的面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指认、称量。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八包,净重258克。对指认、提取、称量情况已拍摄刑事照片在案佐证,刑事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岩某确认无疑。4、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澜沧县公安局(澜)公(司)鉴(化)字[2015]27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民警当着被告人岩某的面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可疑物检材一份(编号1号),净重0.5克送检,送检的1号红色片剂状可疑物检材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书面告知被告人岩某。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岩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8克、手机一部、车票七张被依法扣押。6、被告人岩某供述:证明其在缅甸家中时,与一个缅甸男子购买了十二袋麻黄素。2015年12月28日,自己准备去中国的山东省打工,即从缅甸家中携带毒品走小路偷渡到西盟新县城,购买了当天的车票。12时许,携带毒品搭乘从西盟县发往昆明的号牌为云J199**的卧铺车前往昆明。当日18时30分,车辆行驶至思澜公路113公里处时,在接受澜沧公安边防大队执勤人员检查时,执勤人员从自己乘坐的10号铺位上查着毒品随即被抓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有证人熊伟的证言、刑事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岩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岩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岩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证据、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8克、“OUKI”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均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德良审 判 员  唐家林人民陪审员  胡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