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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145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悦旭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航南公路XXX号XXX幢3-1、3-2。被执行人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航南公路XXX号XXX幢1层2号商铺。本院在执行上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悦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悦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房目前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上海悦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房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