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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4日被宜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韦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4日10时许,吸毒人员廖某用号码为182××××2001的手机拨打被告人韦某号码为185××××0081的手机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韦某在宜州市庆远镇龙溪路全胜电动市场路口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廖某、候某,获款100元。交易结束后,韦某离开现场不远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韦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小包(净重分别为0.66克、0.67克)、毒资100元以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诺基亚牌直板手机一部;在廖某身上查获韦某贩卖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6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宜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韦某的户籍证明,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小包(照片)、毒资100元、诺基亚牌直板手机一部,证人廖某、候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重笔录,辨认笔录,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公(刑)鉴(理化)字(2016)49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韦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查获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诺基亚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保存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赖艳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艳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