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929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子王旗笔架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田坤、王喜翠、李奇政、张晓龙、苟春雷、戴美丽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笔架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喜翠,田坤,李其政,苟春雷,戴美丽,张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929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胜被执行人:四子王旗笔架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坤被执行人:王喜翠,女,汉族,43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田坤,男,汉族,35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李其政,男,汉族,35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苟春雷,男,汉族,45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戴美丽,女,汉族,42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张晓龙,男,汉族,29岁,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子王旗笔架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田坤、王喜翠、李奇政、张晓龙、苟春雷、戴美丽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四子王旗笔架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田坤、王喜翠、李奇政、张晓龙、苟春雷、戴美丽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内0929执174号案件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