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903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号。法定代表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楼梯岭*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彭开林。被申请人:彭开林,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陈琼,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钟捷,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章亚骏,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钟世泉,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钟检香,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工业一路西侧*号厂房*楼。法定代表人:谢勇。被申请人:谢勇,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贾朝,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章贡区通倍力轮胎贸易商行、彭开林、陈琼、钟捷、章亚骏、钟世泉、钟检香、赣州市和诚包装有限公司、谢勇、贾朝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