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启龙与被执行人原俊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龙,原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龙,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执行人:原俊良,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启龙与被执行人原俊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启龙以(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俊良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原俊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原俊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俊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原俊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俊良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