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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启龙与被执行人原俊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龙,原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龙,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被执行人:原俊良,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启龙与被执行人原俊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启龙以(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俊良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原俊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原俊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俊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原俊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俊良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