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丽水市人民医院与王敏、陈某1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市人民医院,王敏,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39号申请人:丽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众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47231064-8。法定代表人:黄刚,院长。被申请人:王敏,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1。被申请人:陈某2。被申请人:陈某3。申请人丽水市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王敏、陈某1、陈某2、陈某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丽水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敏、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86955.18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王敏、陈某1、陈某2、陈某3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86955.1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