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包刘章与柳德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刘章,柳德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512号原告:包刘章。被告:柳德丝。原告包刘章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柳德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包刘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德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柳德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包刘章借款10000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今向包刘章借到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利息按一分计算”。经查明,借条上的借款数额12000元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15年11月24日之前的欠息200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德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包刘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柳德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包刘章2015年11月24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包刘章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柳德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