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1民初398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1992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强某某,女,藏族,1990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牧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未置共同财产、未负共同债务。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万胜审判员 刘玉奎审判员 周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