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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380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委托代理人:邹宏彪。被告: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