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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娄梁与丁晔、曹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梁,丁晔,曹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411号原告娄梁被告丁晔被告曹玉梅原告娄梁与被告丁晔、曹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晔、曹玉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4月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被告丁晔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应当共同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被告丁晔、曹玉梅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本院查明,被告丁晔系南阳市美亿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南阳市美亿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房屋,原、被告双方认识。2014年6月13日,被告丁晔向原告娄梁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借现金15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丁晔,2014.6.13;2015年4月8日,被告丁晔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在被告POS机上刷卡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借现金500000万元。月息2分,借期6个月。借款人丁晔,2015年4月8日。原告自认双方二笔借款利息付至2015年8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丁晔与被告曹玉梅于199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4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以上证据由借条、银行卡交易凭证、银行转账流水、卧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包括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在卷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娄梁与被告丁晔之间具有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及时归还本金。2014年6月13日的借款,从借条内容看,未显示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笔借款应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5年4月8日的借款,借条上约定有借款期限及利息。且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认可。借款逾期的,可以按照借期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曹玉梅和丁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曹玉梅虽已与被告丁晔离婚,但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曹玉梅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丁晔、曹玉梅共同偿还原告娄梁借款65万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50万元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丁晔、曹玉梅平均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宇 航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