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与孙增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孙增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571号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法定代表人孙世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巩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增涛,农村居民。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沟头村委)与被告孙增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沟头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孙世果及委托代理人巩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增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沟头村委诉称,被告孙增涛系原告村民,承包村委机动地4.6亩,至今尚欠原告承包费3060元未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增涛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30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增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孙增涛承包村大帮地的4.6亩土地从200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约定价格按当年叫行地平均价格或者按村委协调价格收取。2013年-2015年间,村委会议确定承包费为每亩350元,在规定期限交纳的奖10%。合同到期后,该土地仍由被告孙增涛经营,欠2014年、2015年承包费,原告主张306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2015年村委会议记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1份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增涛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原告土地经营,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承包费。2014年之前的承包费,被告均已按村委协调的价格交纳,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经营该土地,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每亩350元,支付2014年、2015年土地承包费30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增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增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2014年、2015年土地承包费人民币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增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陈雷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