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心余与被告张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余,王国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35号原告张心余,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国贵,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振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心余与被告张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心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心余以“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已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心余负担。审 判 长 汤巧杰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