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81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卜国祥审 判 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陈湘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