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813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卜国祥审 判 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陈湘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