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与王森、李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王森,李洪伟,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路17号。代表人张宇,行长。被执行人王森。被执行人李洪伟。被执行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皇冠花园别墅二区8号304室。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313.8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