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吴武陵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吴武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898号。负责人李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景放,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武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与被告吴武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武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武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江北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