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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3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欠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承诺于2016年7月12日前一次性偿付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林某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