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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福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宗福(绰号“两头尖”,化名张锋、张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下德安村下德安五组路**号,现住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号。2004年1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宗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宗福、辩护人许天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宗福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产品,仍然予以运输,价值人民币1137970.56元,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宗福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福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宗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天和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宗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邓宗福具有从犯、犯罪未遂的法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郑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漳平市象湖镇下德安村下畬山场一偏僻山顶建立制售假烟窝点。通过邓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被告人邓宗福后,以每次3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邓宗福在制假窝点的山脚下至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之间运输原材料及所生产的成品散支卷烟。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邓宗福还受郑某某的指派到漳平市溪南镇购买一辆二手厢式货车,两次到漳平市外环路购买三轮摩托车用于运输货物。2012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宗福驾驶闽D610**号套牌厢式货车从漳平市象湖镇下德安下畲出发,将所生产的成品散支卷烟运输到漳平市溪南镇下林路段后将该货车移交给张某(已判刑),后张某驾驶该货车途经福建省华安县路段时被华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扣“哈德门”、“石狮”、“七匹狼”、“红梅”、“七匹狼(古田)”等成品卷烟203箱、11853.86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查扣的成品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查扣的卷烟散支价值合计人民币1137970.56元。2016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邓宗福在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H-2-226号家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宗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陈某、邱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本院(2004)漳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三轮车用户档案登记表和销货清单、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烟窝点调查报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漳平市公安局鉴定委托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本院(2013)漳刑初字第27号、第103号刑事判决书、(2014)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被告人邓宗福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宗福明知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实施非法制售伪劣烟草专卖产品的行为,仍然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价值人民币1137970.5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宗福在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宗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天和提出犯罪未遂、从犯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宗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家  懋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邱  大  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