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旺保信用卡2016执397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旺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梅、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旺保,1968年9月26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旺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越法金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旺保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0139.05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并负担受理费19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977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