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朱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7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朱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波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