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锐强与陈嘉杰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7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强,陈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郭锐强,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陈嘉杰,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陈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嘉杰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郭锐强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525元和案件执行费658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嘉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95.99元,其中50元执行费已扣取上缴国库,余下8645.99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嘉杰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