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阳县宏大电力金具厂、李新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宏大电力金具厂,李新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宏大电力金具厂,厂址:保定市高阳县庞家佐乡北归还村。负责人续书冉厂长。被执行人李新满,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宏大电力金具厂与被执行人李新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