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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2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宣恩县珠山镇群益巷75号。法定代表人潘言培,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肖燕山,农民。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宣卫计(医)决字(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肖燕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在李家河镇上洞坪村十二组17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2015年3月9日卫政法发(2005)81号《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没收药品(药品已没收);2、罚款人民币3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燕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李家河镇上洞坪村十二组17号,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肖燕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宣卫计(医)决字(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陈升霄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宸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