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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姚玉坤与任明亮、山东大港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坤,任明亮,山东大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519号原告:姚玉坤。被告:任明亮。被告:山东大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新医药产业园工业南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程卫华,经理。原告姚玉坤与被告任明亮、山东大港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按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EY255921004CN)送达开庭传票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定于2016年6月22日9时开庭,该件原告本人于2016年6月18日签收,但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建立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