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堂,梁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212号原告高金堂,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梁超,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高金堂与被告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高金堂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