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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武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