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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桂影与杜洪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70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杜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爱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