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桂影与杜洪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70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杜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爱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