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彭序明与胡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序明,胡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84-3号申请执行人彭序明,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被执行人胡荣海,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关于彭序明与胡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荣海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彭序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荣海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