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9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农安县。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