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坤泰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坤泰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21号之一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奇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丁原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坤泰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迟祥坤,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坤泰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向被告山东坤泰电工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时,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错误的或无法接通,导致该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被告的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待查明被告地址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永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