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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井林与张业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井林,张业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陆井林,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业顶,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井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业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356921.1元,执行到位79267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