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谷军与孙仁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孙仁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175号原告:谷军,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孙仁明。被告: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与被告孙仁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孙仁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仁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