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绪磊与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磊,四川锦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张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9号原告黄绪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四川锦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07号北楼804号。法定代表人张尚勇。被告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7栋1楼。法定代表人张尚勇。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牌坊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张尚勇。被告张尚勇,男,1966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黄绪磊诉被告四川锦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张倘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黄绪磊到庭参加诉讼,四川锦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罗汉山极憩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张倘勇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张尚勇的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绪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孙进川审判员 伍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