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保才与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肖先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才,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肖先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245号原告徐保才。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永和村滴水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77595183X4.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先明。原告徐保才诉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肖先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6月22日,原告徐保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前,原告徐保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徐保才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白显鑫人民陪审员 余庆文人民陪审员 蒙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余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