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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豪与郑怀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豪,郑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周豪。被执行人郑怀文。申请执行人周豪与被执行人郑怀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2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25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