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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绍奇与刘洪忠、任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奇,刘洪忠,任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奇,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洪忠,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任俊华,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任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33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任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五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