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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07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朱清(实习),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丹,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素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