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健与金光裕、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健,金光裕,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黑龙江法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光裕,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0号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启坤,该公司董事长。金光裕(一审原告)与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金光裕(案外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健申请再审称:本院在审理二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进行客观调查,任由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文化帝景员工内部认购协议》,而该协议中的房屋被申请人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8月6日出卖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已经办理了进户手续,并装修入住,再审申请人已善意取得该房屋。另外被申请人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该调解违法。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提起再审,撤销(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金光裕提交答辩称,原调解合法。再审申请人所诉不属实,不存在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事情,早在2010年8月被申请人金光裕就购买了房屋并向被申请人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认购书、收据、入户单、缴费清单系再审申请人在得知二被申请人诉讼后制造的虚假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给执行庭执行法官、审理执行异议的法官及再审申请时提交的《文化帝景认购书》的内容各不相同,证明该认购书系虚假证据。另外被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整栋楼房尚未办理进户手续,根本不应存在再审申请人已入住并装修房屋的事实。因此王健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本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定的房屋归其所有,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抗二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该调解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无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