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18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李某不便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