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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724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喜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喜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