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永平、李海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慧,侯江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56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委托代理人董娟,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度门镇高梯子村9组45号。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田慧,女,土家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花园村11组。被告侯江阳,男,土家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新华社区居委会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慧、侯江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慧、侯江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慧、侯江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