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全新与吕志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新,吕志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767号原告李全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吕志强,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新与被告吕志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新以与被告吕志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